当事人:盐城金陵康复医院,法定代表人:林明忠,住所:盐城市人民南路9号宝龙广场东进路商业楼1003-1005,业务范围:内科/外科;泌尿外科专业/妇产科;妇科专业/皮肤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09005106061412。
经查,当事人为民办非企业医疗机构。为促进医院医疗业务量提升,当事人通过在自建网站上发布信息,通过网站优化、搜索引擎付费推广提高网站浏览量等方式,在互联网上对其主体形象、医疗能力水平等进行宣传。2016年5月30日,当事人建成上线了“0515-83068999.com”、“0515ycjl.com”、“0515jinling.com”、“ycjlyy120.com”四网站并同时在上述网站上发布了下列宣传信息:
“金陵男科男科诊疗基地盐城地区专业的男科医院”、“盐城金陵男科医院是盐城‘专病专治’为特色的专业男科医院”、“盐城金陵康复医院—盐城男科专科医院”、“盐城金陵康复医院,是一所……专业男科医院”、“医院一期工程拥有医疗用房约4000平方米。现有职工80人,其中高级职称10人”。
“盐城金陵康复医院……连续四年蝉联中国健康年度总评榜‘全国受欢迎男科医院’、‘值得用户信赖的专科医院’、‘全国男科新技术推广基地’等多项殊荣”、“通过JCI国际医院认证标准”、“美国JohnsHopkinsMedicine交流单位”、“亚洲微创手术中心(AITS)合作机构”。
“阳痿男四处奔波苦专业针对治疗见效快”、“离休干部前列腺肥大饱受折磨,金陵治疗一朝见效”、“金陵成功治愈早泄让我步入完美婚姻”、“老汉包皮开花误诊为尖锐湿疣,金陵会诊查明真相”、“多年输尿管结石,金陵钬激光化石为粉”等为标题的39则治疗病例。
“盐城市最好的男科提醒:2016中韩男科高峰论坛在盐城金陵医院隆重举行”、“由中国医促会国际合作推广专业委员会主办、盐城金陵康复医院承办的9+1中韩男科专家巡诊行活动正式启动以来……”、“我市医疗史上第一个专门为男士们打造健康盛宴——“9+1”中韩男科专家巡诊行活动即将于4月30日拉开帷幕”、“中韩男科名医大咖齐聚盐城共促中韩男科学术发展”。
“在盐城金陵,已超过36015名患者走向康复”、“GPH基因递进强化生殖感染康复技术尽享酣畅淋漓的人生GPH独步领先,千万患者见证疗效”、“浦兰斯Prostate前列腺治疗系统突破传统疗法解决前列腺顽疾”、“浦兰斯Prostate·前列腺治疗系统拯救男人的生命腺打破前列腺炎反复难题”。
经核查,当事人医疗机构类别为康复医院,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为盐城金陵康复医院,非男科专科医院,当事人上述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实际租房面积“共2600平方左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盐城金陵医院在岗人员花名册》及相关材料证明,其在职工作人员共58人,其中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两名,当事人上述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上述宣称所获取的荣誉、通过的认证以及宣称为其他机构的“交流单位”、“合作机构”经核实为虚构,其发布的宣称为当事人治疗病例的39则“成功案例”(康复案例)经核实均由当事人从网上收集并修改,非当事人实际发生的治疗病例;当事人未承办“9+1中韩男科专家巡诊行活动”及“2016中韩男科高峰论坛”,上述活动未在当事人医院或盐城启动,当事人上述宣传与事实不符;当事人宣称医疗技术“浦兰斯Prostate”“解决前列腺顽疾”、“打破前列腺炎反复难题”经核实为虚构,无依据,其宣称“在盐城金陵,已超过36015名患者走向康复”、“GPH独步领先,千万患者见证疗效”经核实为虚构,无统计资料予以证明。
现查明,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上述网站,由其自行维护及发布信息。网站“0515ycjl.com”、“0515jinling.com”、“ycjlyy120.com”自上线以来从事过“百度推广”,至2016年8月18日合计发生推广费用3000元。当事人上述网站在建设、维护中涉及下列费用:域名费,每年每个50元;服务器费用,每个网站每年平均200元;网站建设费(劳务费用)为1000元每个,上述四网站自建成上线以来至2016年8月18日建设、维护费用合计4219.16元。当事人于2016年8月18日开始对上述发布的涉案信息进行自行整改。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一、当事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两份,詹文凤、吴青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在岗人员花名册》一份、两名医生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房屋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机构类别、办院规模等主体身份信息以及委托詹文凤、吴青等人处理本案的事实;
二、当事人域名证书复制件6份,网站备案信息一份,对当事人涉案网站网页提取等电子证据提取工作进行记录制作的《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电子数据证据提取记录》2份,将提取的证据进行保存制作的存证光盘共2张,证明当事人开设涉案网站的事实,证明当事人利用自建网站从事涉案宣传的事实以及证明其宣传的具体内容及表现形式;
三、对已经本局提取存证的当事人涉案网站部分宣传内容进行截图、分类制作的证据材料共210页,证明当事人利用自建网站从事涉案宣传的事实以及证明其宣传的具体内容及表现形式;
四、本局《询问通知书》一份,对当事人受委托人询问调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5份,证明当事人利用自建网站从事虚假宣传的事实,证明当事人采用“百度推广”提升网络宣传效果的事实,证明当事人上述涉案网站自上线以来至2016年8月18日,网站建设维护相关费用合计4219.16元的事实,支付百度推广费用3000元的事实;
五、本局《限期提供证明文件通知书》两份,当事人“汇报”材料三份(其中一份含两份附件),服务器《服务协议》复制件一份,《百度搜索推广技术服务订单》复印件两份,“百度推广”服务发票复印件两张,盐城市思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查询材料三页,证明当事人从事涉案宣传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整改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对相关涉案网站从事付费推广的事实,证明当事人涉案网站建成上线时间及自上线以来至2016年8月18日,网站建设维护相关费用合计4219.16元的事实,从事“百度推广”支付费用3000元的事实。
2017年1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盐工商案字〔2016〕02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促进医院医疗业务的提升,利用自建的互联网网站,宣传自身主体信息、业务开展、技术能力等情况,并通过“百度推广”等手段增加网站点击率,来提升网站宣传效果的行为,是其向社会公众发布广告的行为。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本案中,当事人采用虚构宣传信息等方式,利用自建的互联网网站对其主体信息、医疗服务能力水平等进行虚假宣传,易使人们产生错误的认知,误认为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资质、获取了相应荣誉、拥有相应技术能力、水平的医疗机构,进而影响到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选择决策。当事人上述宣传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所列之虚假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上述活动中发生的费用7219.16元系广告费用。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其网站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分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上述罚款缴至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