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工商案(2017)00120号 十二生肖纪念币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10-13 19:51 [ ] 浏览次数:

当事人: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900468216296E;住所:盐城市新都路602室;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法人;法定代表人:朱志和;宗旨和业务范围: 传播新闻和其他信息,促进地方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报纸出版增项出版 相关印刷 相关发行 广告 新闻研究新闻培训新闻业务交流。

经查,2016年4月5日,当事人在《盐城晚报》B22版上为中润互通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发布“限量版《圆明园十二生肖金币》特惠发行”广告,该广告宣传:生肖金币是举世公认收藏投资的“金饭碗”、市场空间利好,是今年值得投资的收藏品”、给广大客户预留巨大收藏空间!……全套12枚必定爆发惊人的潜力!并以做房产生意的“张总”名义作推荐,当事人已收取上述广告费用2000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6年4月5日《盐城晚报》B22版发布的“限量版《圆明园十二生肖金币》特惠发行”报纸广告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违法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当事人《关于“圆明园十二生肖金币”广告发布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详细情况以及当事人知道广告主提供的广告样稿违反《广告法》规定,并对样稿进行了删改,但未依法审查把关等事实;

证据(三):中润互通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回复函、广告费发票复印件、经委办主任《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该广告费的相关支付等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单位授权委托证明书》一份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被授权委托人姜琰的身份和委托事宜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出具的广告主的营业执照、中国艺术品收藏协会《收藏证书》、中国艺术品博物馆《出品证书》、《防伪证书》、中国收藏家协会《监制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广告宣传内容的相关依据。

2017年8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盐工商案字〔2017〕20170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没收广告费用2000元,并处以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处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上述罚(没)款缴至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城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政务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联系人:孙 桦    崔和平   联系电话:89029517

送达日期:2017年10月13日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本文书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随案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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