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工商案〔2017〕00182号

发布日期:2017-11-22 19:50 [ ]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盐工商案〔2017〕00182号

|->名称:盐城市亭湖区纳斯达克国际语言培训中心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登记证书号: 52320902510622619k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2320902510622619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白梅

*违法行为类型:发布虚假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当事人为宣传中心培训服务,通过自建网站ycnasdken.com、“厚学网”、“中华网教育”、“21CN教育”、“教育联展网”、“114培训网”网站中的“关于我们”、“学校介绍”、“机构介绍”、“公司简介”等栏目在互联网上对其主体信息进行了下列宣传:

“纳斯达克国际英语学校作为专业的英语培训机构,历时二十年,不断发展壮大,从美国到香港,从香港到中国大陆”、“中国区纳斯达克国际英语培训学校成立于2005年,是香港纳斯达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的高端英语培训机构”、“纳斯达克国际英语,致力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的高层次语言培训,在世界各国教育行业积累了多年的成功英语培训经验。”。

经本局核查及当事人声称,“纳斯达克国际英语”由朱斌(320122197104140017)创办,于2005年在南京开办,并由朱斌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第41类)。当事人代理的纳斯达克国际英语项目由纳斯达克中国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授权。该授权公司及上述宣称的“香港纳斯达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均由朱斌在香港注册,用于“纳斯达克国际英语”品牌运作。“纳斯达克国际英语”未在香港地区及境外设立培训机构及开展培训活动。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上述相关宣传信息与事实不符。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8月份委托他人改版上线了网站“ycnasdken.com”并同时发布了涉案宣传信息,于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通过“百度推广”对涉案宣传信息进行付费推广,支付了2500元网站改版费用(含域名注册、网络空间等费用)及3146.69元推广费用。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4月份,当事人在“厚学网”、“中华网教育”、“21CN教育”、“教育联展网”发布了涉案宣传信息,共支付费用1900元。当事人于2017年4月22日起对上述网络宣传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一、当事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两份,被委托人申雅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及授权委托申雅丽处理本案的事实;

二、对当事人发布涉案宣传信息的网站网页进行电子证据提取制作的《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电子数据证据提取记录》3份,将提取的证据打印成书式证据材料11页,进行下载拷贝制作的存证光盘共2张(一式两份),进行截图、分类制作的《网络电子证据取证梳理材料》2份(共62页),证明当事人利用自建网站及其他互联网平台从事涉案宣传的事实以及证明其宣传的具体内容及表现形式;

三、本局对当事人制作送达的《询问通知书》1份,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询问调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4份,印证当事人利用自建网站及其他互联网平台发布与事实不符涉案宣传的事实,证明其涉案宣传的具体内容、方式手段、时间跨度及费用支付等情况;

四、本局对当事人制作送达的《限期提供证明文件通知书》1份,当事人提供的《网络整改说明》2份(共9页)、《证明材料》1份,当事人提供的“纳斯达克网络推广费用清单”(含“百度消费报告”1页)1份、《企业网站建设合同》复制件1份、《百度搜索推广技术服务订单》1份、《合同书》(与深圳市诺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含教育联展网、21CN教育频道、中华网)复制件1份、《厚学网招生服务协议》复制件1份等,证明当事人利用自建网站及其他互联网平台从事涉案宣传的事实,证明当事人上述涉案宣传的具体方式及费用支付情况,证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整改的事实;

五、当事人提供的《授权书》、《公司注册证明书》、《商标注册证》复制件各1份,执法人员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网站查询打印件1份,印证当事人上述涉案宣传与事实不符。

2017年11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盐工商案字〔2017〕0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宣传自身服务促进培训业务发展,通过自办网站及其他平台网站,采取“百度推广”等手段对代理项目“纳斯达克国际英语”的宣传活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所调整的广告活动。当事人为该法所称的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本案中,当事人为追求宣传效果,对中心服务项目进行不真实描述,直接或间接影射该培训项目来源于香港,在世界各国从事过多年的英语培训活动,其目的在于夸大自身形象、误导人们对其提供的服务来源和质量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判断,当事人上述宣传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所列之虚假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上述活动中发生的费用7546.69元认定为广告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自办网站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2640.07元,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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