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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企业年度报告须知

发布日期:2017-12-29 00:00 [ ] 浏览次数:

2017年度企业年度报告须知

 

为帮助市直企业做好2017年度年度报告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现将2017年度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时间。201811630

二、年度报告途径和方式。

1.企业应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年报(无需再提交年报书面材料)。具体登录方式:既可以通过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ycgsj.gov.cn)链接到“公示系统”,也可以直接通过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进入。按照系统所列内容完整填报、提交成功后,年报完成同时对外公示(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除外)。

2.“工商联络员”登录环节。企业需指定一名负责本单位年报公示工作的“工商联络员”,并在公示系统按照页面提示先行办理“工商联络员”注册,己注册的“工商联络员”再次登录时,无需重复注册。如需办理联络员变更注册,新任“工商联络员”需取得原“工商联络员”的注册信息,如:原“工商联络员”的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系统完成准确性和匹配性判断、校验后方能变更。“工商联络员”按系统提示输入相关信息,获取验证码,凭该验证码登录。企业更换原先注册的“工商联络员”,必须在登录公示系统之前在公示系统上完成联络员变更注册。如“工商联络员”登录发现问题,请拨打技术咨询电话。

企业亦可采用电子营业执照直接登录。电子营业执照在企业的登记机关申领。

三、年度报告内容。

1.《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年报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网站或网店信息、投资人及出资信息、对外投资信息、资产状况信息等(详见)。上述内容中的企业资产状况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其他内容均向社会公示。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投资人及出资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填报股东的出资信息,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填报发起人的出资信息。

2.社保事项和统计事项。根据国务院“五证合一”的要求,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社保事项包括: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其中第一项、第二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三项至第五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统计事项包括: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其中第一项、第四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二项、第三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补报2015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内容填报,不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社保事项和统计事项需咨询的,请拨打相应部门联系电话。

3.企业对其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在2018630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年报公示的情况进行抽查。

四、特别提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3年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5年首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移出的,2018年将被省工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除年报公示外,企业还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即时公示规定的信息(详见《条例》第十条)。营业执照无需加盖年报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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