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工商案(2017)00005号

发布日期:2017-02-20 20:05 [ ]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盐工商案(2017)00005号 

|->名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医院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登记证书号: 苏盐亭民政字第02-5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2320902510622969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吴桂奇

*违法行为类型:发布虚假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当事人为医疗机构,住所包括盐城市亭湖新区中亭中路66号和建军中路194号(西院)。2012年当事人托管了位于盐城市黄海东路40号的盐城市亭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门诊部(以下简称亭湖疾控中心门诊部)。自2015年12月1日以来,当事人位于建军中路194号的西院及托管的亭湖疾控中心门诊部管理人员为提升医疗服务业务量,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医院”、“盐城皮肤病医院”、“盐城亭湖皮肤病防治所”等名义开设了域名为“yc.ntyc120.com”、“yc.xhyechou.com”、“ycth.zths120.com”三网站用于宣传当事人及亭湖疾控中心门诊部主体信息、业务开展、技术能力等,并采取了“百度推广”的方式增加网站点击率,以提升网络宣传效果。经本局核查,当事人通过上述三网站进行了下列虚假宣传:

一、通过“yc.xhyechou.com”、“yc.ntyc120.com”两网站发布宣传信息,对当事人自身进行虚假宣传,包括:

虚构其为“国家重点腋臭诊疗示范单位”、“国家重点腋臭诊疗中心”、“国家‘863’科研项目临床实验基地”、“全国十佳腋臭专科医院”、“江苏省腋臭特色医院”、“江苏优质护理服务示范病房”、“江苏网络医学服务中心”、“腋臭康复诊疗基地”。

虚构其引进腋臭治疗技术“韩式NKJ汗腺定位消融术”并对该“技术”获得的荣誉、康复病例数量、治疗效果等进行伪造、编造。

虚构“周立亚”、“李明杰”、“刘丽”等为其医生。

编造发布了包括“婚后为啥讨厌与她行房”、“韩式NKJ汗腺定位消融术,治愈6年腋臭”、“摆脱腋臭,新加坡商人年收百万”、“一个西班牙人旅居中国的‘除臭’史”、“慷慨行医,‘华佗’转世”等为题的42则当事人虚假治疗病例。

二、通过网站“ycth.zths120.com”发布宣传信息,对当事人托管的亭湖疾控中心门诊部进行虚假宣传,包括:

虚构编造该中心门诊部研制(专研、研发)、创立了包括“中西医立体再生疗法”、“核素敷贴联合疗法”、“CW-生物渗透强联体系”、“中艸气雾渗透解毒疗法”、“渗透软化微晶魔甲疗法”等19起医疗技术(成果),虚构“生物激活免疫疗法”为该中心门诊部科研成果,“强效微波理疗”获得了全国皮肤病研究治疗技术新突破奖。

虚构编造该中心门诊部荣获“盐城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江苏省卫生行业消费者信赖医院”、“盐城市南岗区文明单位”、“江苏省十佳诚信医院”;虚构该中心门诊部为“诚信维权联盟单位”、“国家重点皮肤病基地”、“全国医院建设先进单位”、“全国百姓放心医院示范单位”、省性学会“定点单位”、“专业中医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皮肤病临床基地”;虚构该中心门诊部“拥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数位高级职称、临床经验丰富的权威医学专家、以及获得中国医学基金会‘医德医风’奖励基金的专业医务工作者”。

编造该中心门诊部拥有包括:“痤疮亭湖医院治愈痘痘,改变我的前程”、“战胜青春痘,丑小鸭变成白天鹅”、“痤疮案例痤疮长期困恼古城专家一清、二调、三祛疗效显著”、“青春痘案例抹化妆品遮痘痘,东北姑娘险些毁容”、“腋臭春节就要结婚了,我要做个‘飘香’新娘”等为题的31则“典型病例”。

虚构该中心门诊部拥有下列“皮肤医生”:王秀珍、王娟、杨杰、杨淑梅、贾士民、赵明杰、刘方域、陈建国、李伟民、赵亚峰、李玲玲、张静茹、肖凤、李新民。

经查明,当事人上述网站是由其自行制作、维护及发布信息,“yc.xhyechou.com”、“yc.ntyc120.com”于2015年12月1日建成上线,“ycth.zths120.com”于2016年2月16日建成上线。上述宣传信息为当事人网站建成上线时同时发布,于2016年5月17日其自行关闭上述网站时停止发布。当事人上述网站自上线以来从事过“百度推广”活动,至2016年5月17日发生推广费用合计为5500元。当事人上述网站在建设、维护中涉及下列费用:域名费,每年每个50元;租赁服务器费用,每个网站每年平均120元;网站建设费(以劳务费用计)“yc.xhyechou.com”、“yc.ntyc120.com”为500元每个,“ycth.zths120.com”为300元,自上述网站开办上线以来至2016年5月17日建设、维护费用合计为1498.86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一、当事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两份,刘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以及委托刘杨处理本案的事实;

二、对当事人涉案网站网页提取等电子证据取证工作进行记录制作的《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电子数据证据提取记录》2份,将提取的证据进行保存制作的存证光盘共2张(一式两份),证明当事人利用自建网站从事涉案宣传的事实以及证明其宣传的具体内容及表现形式;

三、对已经本局提取存证的当事人涉案网站部分宣传内容进行截图、分类制作的证据材料共111页,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公证处编号为“(2016)盐都证经内字第1812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自建网站从事涉案宣传的事实以及证明其宣传的具体内容及表现形式;

四、本局《询问通知书》一份,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询问调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利用自建网站从事涉案虚假宣传的事实,证明当事人采用“百度推广”手段提高网站点击率,提升网站宣传效果的事实,证明当事人涉案信息发布时间以及自上述涉案三网站上线以来至2016年5月17日网站建设、维护费用1498.86元的事实、发生网站付费推广(百度推广)费用5500元的事实;

五、本局《检查告知书》两份,《限期提供证明文件通知书》两份,当事人《情况说明》二份(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医院网络宣传相关费用一览表》一份),盐城市思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协查材料共三页,证明当事人从事涉案宣传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整改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对相关涉案网站从事付费推广的事实,证明当事人涉案网站建设上线的时间及上述涉案三网站上线以来至2016年5月17日,网站建设维护费用1498.86元的事实、发生网站付费推广(百度推广)费用5500元的事实。

2017年1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盐工商案字〔2016〕0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促进医疗业务的提升,利用自建互联网网站,对自身及托管医疗机构的主体信息、业务开展、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宣传,并通过“百度推广”等手段增加网站点击率,来提升网站宣传效果的行为,是当事人向社会公众发布广告的行为。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本案中,当事人采用虚构编造宣传信息等方式,利用自建互联网网站对自身及托管医疗机构的主体信息、医院医生、医疗技术、治疗病例等进行虚假宣传,易使人们产生错误的认知,误认为当事人及其托管医疗机构是具有相应资质、获取了相应荣誉、拥有相应技术能力、水平的医疗机构,进而影响到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选择决策。当事人上述宣传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所列之虚假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上述活动中发生的费用6998.86元系广告费用。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其网站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7-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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