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工商案(2017)00075号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29 20:02 [ ] 浏览次数:

当事人:盐城文峰医院;住所:盐城市大庆西路6号;业务范围:医疗机构核准的科目;负责人:李文忠;登记证书编号:苏盐亭民政字第02-21号。

经查,当事人为民办非企业医疗机构。为吸引病患到其医院就诊,当事人通过在自建网站上发布信息,通过搜索引擎付费推广提高网站浏览量等方式,在互联网上对自身主体信息、医疗能力水平等进行宣传。2016年8月15日当事人建成上线了“ycwfpfb.com”、“0515pfk.com”两网站并同时在上述网站上发布了下列宣传信息:

“盐城文峰皮肤病医院特色中西医结合诊疗皮肤病专科”、“皮肤病专科医院专注于皮肤病”、“盐城市中医特色皮肤病专科门诊引领皮肤疑难杂症治疗风向标”、“祛痘技术哪家好?认准盐城文峰皮肤病医院”、“盐城文峰医院皮肤科市皮肤病防治定点医院”。

图文信息“文峰最强皮肤病专家阵容携手江浙沪--40年皮肤病专家亲诊”(附有五名医生形象的照片)、图文信息“资深专家—经验丰富,医术精湛”(附五名医生形象图片及文字介绍:李忠华、裴瑞红、张殿文、戚姿姿、曾波)、窗口弹出广告“盐城文峰皮肤病医院中西医结合专治皮肤病专注皮肤疗效见证30年皮肤病老专家亲诊”(附有两名医生形象图片及文字介绍:李忠华首席治疗专家盐城文峰皮肤科主任、徐晖教授特聘专家盐城文峰皮肤科主任)。

“朋友圈面膜竟是毁脸神器,满脸疯长白癜风”、“2年多湿疹不来扰小许的学习更上一层楼”、“异位性皮炎湿疹患者康复不是怪谈”、“幸遇盐城生发奇人M哥华丽蜕变”、“郑州患者愈后不复发,致谢盐城文峰皮肤病医院”、“告别扁平疣盐城文峰皮肤病医院还我灿烂笑容”、“毛囊炎令人痛苦不堪文峰让我重拾自信”、“美女大战痤疮盐城文峰皮肤病医院显疗效”等为题的51则“康复案例”。

经本局核查,当事人为一级综合性医院,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为盐城文峰医院,非皮肤病专科医院,亦非盐城市中医特色皮肤病专科门诊及市皮肤病防治定点医院,当事人上述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上述宣称拥有的医生专家中仅李忠华曾在其医院工作过,当事人上述宣称与事实不符;当事人发布的宣称为其治疗病例的51则“康复案例”经核实均为当事人从网上收集并修改的,非当事人实际发生的治疗病例。

现查明,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上述网站,由当事人自行维护及发布信息。当事人建设上述网站共支付3000元费用(1500元/个,含域名注册、服务器租赁等费用)。2016年8月24日至2016年10月21日期间,当事人上述网站均从事过搜索引擎付费推广(百度推广),实际发生推广费用3000元。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1日开始对上述发布的涉案信息进行自行整改。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一、当事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两份,李林安、刘霞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刘霞工作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民办医疗机构主体身份信息以及委托李林安、刘霞处理本案的事实;

二、当事人提供的网站备案信息打印件两份、对当事人涉案网站网页提取等电子证据提取工作进行记录制作的《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电子数据证据提取记录》1份,将提取的证据进行保存制作的存证光盘共2张(一式两份),证明当事人利用自建网站从事涉案宣传的事实以及证明其宣传的具体内容及表现形式;

三、对已经本局提取存证的当事人涉案网站部分宣传内容进行截图、分类制作的证据材料共74页,盐城市盐都公证处“(2016)盐都证经内字第5780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自建网站从事涉案宣传的事实以及证明其宣传的具体内容及表现形式;

四、本局《询问通知书》一份,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询问调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通过涉案网站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证明当事人采用“百度推广”手段提升网站宣传效果的事实;证明当事人涉案信息发布时间及在此期间发生网站建站等相关费用3000元的事实,发生网站付费推广(百度推广)费用3000元的事实;

五、本局《限期提供证明文件通知书》一份,当事人《关于我院网络广告宣传的相关情况说明》一份,当事人提供的《百度搜索推广技术服务订单》复制件两份及该百度搜索推广技术服务费发票复制件三份、当事人《费用报销单》复制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建设上述网站从事涉案宣传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整改的情况,证明当事人对相关涉案网站从事付费推广的事实,证明当事人涉案网站建设上线的时间,证明当事人上述网站在涉案期间发生建站等相关费用3000元、发生网站付费推广(百度推广)费用3000元的事实;

六、本局查询于国家卫生计生委信用信息网打印件共12页,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制件1份,当事人提供的其在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制件共2页,印证当事人利用上述网站从事虚假宣传的事实。

2017年3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盐工商案字〔2017〕0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吸引病患到其院就诊,利用自建的互联网网站,宣传自身主体信息、医疗能力水平等情况,并通过“百度推广”等手段增加网站点击率,来提升网站宣传效果的行为,是向社会公众发布广告的行为。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本案中,当事人采用虚构宣传信息等方式,利用自建的互联网网站对自身主体信息、医疗服务能力水平等进行虚假宣传,易使人们产生错误的认知,误认为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资质、能力、水平的医疗机构,进而影响到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选择决策。当事人上述宣传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所列之虚假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上述活动中发生的费用6000元系广告费用。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其网站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8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分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上述罚款缴至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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