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工商案(2017)00095号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10 19:56 [ ] 浏览次数:

当事人:柏平

性别:男

民族:汉

住址: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步凤镇龙凤东路100号

身份证号码:320911198611046614

2017年4月21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圣婴岛牌ZY40规格型号的婴幼儿防水罩衣依法抽样检验。2017年5月24日,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招商场分局收到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2017)苏工商检结通字第1706630号检验结果通知书,对标称河北圣婴岛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圣婴岛牌ZY40规格型号的婴幼儿防水罩衣的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收到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针对圣婴岛牌ZY40规格型号的婴幼儿防水罩衣出具的编号为SZ170441120CN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1、使用说明不符合FZ/T73025-2006标准要求,2、耐皂洗色牢度不符合FZ/T73025-200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自签收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2月从王寿元处以10元/件的价格购进由河北圣婴岛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圣婴岛牌ZY40规格型号的婴幼儿防水罩衣19件,在位于黄海东路14号的经营场所内以27元/件的价格对外出售,但尚未售出。2017年4月21日,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对上述商品抽取了4件样品,其中2件样品用于检验,以进价购买;另2件样品用于备份,封存在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招商场分局。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513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柏平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证据二、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依法抽取样品和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销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招商场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五、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招商场分局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依法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证据六、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通知书一份、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一份;证明依法抽取样品的事实。

证据七、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第一阶段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被抽样检验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八、《送达回证》数份;证明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的事实。

本局认为,销售者销售产品时,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圣婴岛牌ZY40规格型号的婴幼儿防水罩衣的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2017年7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盐工商招告字[2017]0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由河北圣婴岛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圣婴岛牌ZY40规格型号的婴幼儿防水罩衣;没收封存在招商场分局的备份样品和当事人尚未出售的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由河北圣婴岛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圣婴岛牌ZY40规格型号的婴幼儿防水罩衣共17件;处以罚款3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本局财务处开具“江苏省非税收一般缴款书”,并将上述罚款缴至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盐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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