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全覆盖、气瓶信息化监管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修改新亮点

发布日期:2021-10-25 16:13 [ ] 浏览次数:

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旅游”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二是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叉车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明确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职责清晰、规范有序的叉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三是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或者不使用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新修改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更加完善了叉车、气瓶的监管,将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三区”(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之外的叉车全面纳入监管,明确公安、城管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同时为了适应气瓶信息化监管要求,将充装单位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或者不使用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列为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促进气瓶质量安全可追溯、全流程的监管。(特设处<安监处>

新法传真: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21年5月修改).docx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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