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盐城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市长质量奖的标杆引领作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动质量强市建设,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原《盐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盐政发〔2016〕81号)进行了修订,现对《盐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5月12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的方式反馈至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盐城市解放南路138号319室)。
传真:0515-89029319
邮编:224000
附件:盐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附件:
盐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 - 2020年)》精神,引导和激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评定、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盐城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四条 鼓励汽车、钢铁、新能源、电子信息和食品加工等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盐城市市长质量奖。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实行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评审市长质量奖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 一季度完成申报工作,二季度完成评审工作。市长质量奖分为“盐城市市长质量奖”和“盐城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年评定数量:盐城市市长质量奖不超过5个、盐城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5个。上述获奖数根据实际评审情况可少额或空缺。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l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并根据质量发展理论和实践发展适时修订,总分为1000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活动,审定评审规则、评选结果等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盐城市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九条 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组织制定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
第十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4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
(四)按照GB/Tl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2年以上,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和标杆示范作用,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质量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程度居同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出口企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初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日期及相关工作安排,在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下组建专家评审组,评审小组应由3名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盐城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市相关行业协会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名单。
第十五条 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按照不超过拟获奖组织1:1.5的比例,从资料评审600分以上企业中,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问询答辩和现场评审程序的名单。
第十六条 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企业或组织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接受专家组问询,进行答辩。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采取查验实证、交流座谈、考试发布等形式,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资料评审、问询答辩和现场评审得分,按材料评审占20%,问询答辩占10%,现场评审占70%得出评审总得分。根据得分排名顺序推荐 “盐城市市长质量奖”、“盐城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拟获奖名单。
第十九条 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将拟获奖候选名单报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确定拟获奖单位,并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
第二十条 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并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每年度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350万元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市长质量奖评审和培训、管理监督等专项工作经费每年30万元列入市质量强市专项资金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获得市长质量奖满3年的单位,在按当年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单位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二十四条 申报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荣誉的组织,经核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五条 对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盐城市市长质量奖标志和获奖称号。
第二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盐城市市长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盐城市市长质量奖标志和奖牌。
第二十九条 专家评审组及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统称评审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秘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撤销其评审工作人员资格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盐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盐政发﹝2016﹞8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