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转供电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相关价格政策提醒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相关电价政策
2018年至2019年,我省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合计20%。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国家又出台了除高能耗行业以外的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阶段性扶持政策。2021年10月23日,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008号),明确规定我省相关类别电力用户的最新电价政策。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相关电价政策,坚决将国家及我省相关减免扶持政策传导到终端用户。
二、切实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
各转供电主体应当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008号)和《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以下简称“39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方式收取电费,进入电力市场购电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转供电主体,应当按照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或者按照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或约定期限)向终端用户预收电费,年底(定期)进行清算和公示。变压器和线路损耗、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等,按照39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各转供电主体不得向用户违规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三、认真做好明码标价相关工作
各转供电主体应当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要求,在经营场所、缴费地点或者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示电费及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信息,做到标示内容完整、真实、准确、规范。向终端用户预收电费的转供电主体,应当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
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出不符合电价政策的收费行为,立即进行整改,多收费用及时退还终端用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