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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企业信用修复服务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3-09 16:14 [ ] 浏览次数:

为落实企业信用修复政策措施,助推全市经济运行率先好转,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企业信用修复服务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企业信用修复服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优化“网上办”“邮寄办”“现场办”等措施,提供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三项服务”,帮助失信企业重塑信用,提升企业整体诚信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二、信用修复服务对象

(一)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二)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

(三)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处罚信息的企业。

三、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应满足的条件和情形

(一)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应符合下列情形:

1.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因未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二)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的企业方可提出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申请,且应符合下列情形: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企业,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三)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的企业,方可提出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申请,且应符合下列情形: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企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申请提前停止公示。

四、信用修复服务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可以通过“网上申请”、“邮寄申请”、“现场申请”等方式向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网上申请网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

(二)企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资料;

4.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5.送达地址确认书。

以上材料的模板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地方频道下载。

(三)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1.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企业网上、邮寄和现场申请信用修复的,能当日受理、当日办结的应当日受理、当日办结。对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不能当日受理或当日办结的,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最长不超过二个工作日,作出是否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最长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作出是否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是否提前停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决定的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2.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网上、书面和实地等核查方式,对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3.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修复决定的,应当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对现场申请并现场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修复决定的,要现场一并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对现场申请未能现场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修复决定的,以及网上、邮寄申请的,要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期限为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4.市场监管部门要规范应用市场监管信用综合管理系统办理受理、审核、决定等各环节业务,做到全过程留痕,实现信用修复信息及时全面推送、共享。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处储莉莉;联系电话:13327982802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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