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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其他食品(糕点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12 18:04 [ ]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糕点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根据相关申请人申请,依据《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规定,我局对2022年12月9日起实施的《江苏谷香园其他食品审查方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其他食品(糕点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9月12日至2023年9月20日。

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3年9月20日前反馈至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郭艺杰,联系电话:0515-86663814,电子邮箱:154606723@qq.com;通信地址:盐城市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814办公室。

特此公告。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2日


其他食品(糕点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

审查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糕点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糕点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应与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糕点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

第三条  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

第二章 糕点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许可范围

第四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糕点加工用预拌粉产品,是指以谷物粉(小麦粉、玉米粉、米粉等)、杂粮粉(荞麦粉、高粱粉等)、蔬菜粉(紫薯粉、南瓜粉等)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大豆粉、谷朊粉、食用盐、酵母、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磷酸二氢钙等)、食品用香精等辅料,经熟化或不熟化、冷却或不冷却、粉碎或不粉碎、配料、搅拌、包装工艺制成的非即食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系列。糕点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类别编号3101。

第二节 生产场所

第五条  生产场所应设置生产数量相适应的配料区、加工区、包装区、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

第六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检验室等)、一般作业区(仓储区、办公区)、清洁作业区(配料区、投料区、粉碎区、加工生产区、包装区等)。

第七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三节 设备设施

第八条  生产设备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应包括:冷藏设施、熟化设备、粉碎设备、配料设备、搅拌设备、包装设备、计量器具、生产日期标注设备等。

第九条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成。

第十条  糕点加工用预拌粉生产企业应具有的出厂检验设备至少包括:分析天平(0.1mg)、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干燥器及相关的计量器具。

第四节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十一条  设备布局按工艺流程设计,应包括:对原料的验收、熟化、冷却、粉碎、配料、投料、搅拌、包装、储存。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原料控制。以来自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提供的合格原料为生产原料,查验原料及包装材料供方相关资质证明,并按照原料验收制度对相应的项目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十三条  熟化控制。将部分原料投入膨化机熟化,操作过程中控制温度,一般在120-145摄氏度之间。

第十四条  冷却控制。将熟化后的产品自然冷却至40℃以下。

第十五条  粉碎控制。使用粉碎机将冷却后的产品粉碎,经80目的筛网过筛。

第十六条  配料控制。应对配料名称、进货时间、批号等进行严格核对和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符合GB 2760的要求;配料装置应定期校准。

第十七条   搅拌控制。将配料后的产品使用卧式搅拌机搅拌均匀。

第十八条  包装及封口的控制。按标签净含量的要求,采用适宜的计量器具称重;包装封口后应对产品外观、包装量、封口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节 人员要求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生产人员明确其职责,且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日常生产过程中,定期检查员工实时健康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节 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原辅料、包装材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添加新资源食品辅料的产品,产品标签上应增加安全说明,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GB2760要求。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料的验收、熟化、冷却、粉碎、配料、搅拌、包装、储运和交付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企业应规定生产设备设施的清洁消毒要求,制定各阶段的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配料工艺,需复核确认。包装封口作业指导书应规定封口的方法、设备,保证封口严密、不损害包装、不污染产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和型式检验的管理规定。对检验记录的管理应做出相应的管理规定。

检验能力应满足感官、水分、净含量项目的测定。

第二十五条  检验管理制度应规定型式检验的要求,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季节性产品每年1次),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前、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别时,应及时进行型式检验。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制定信息记录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验收记录、产品检验记录等)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体系,记录并保存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规定的信息,保证产品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及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规定对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节 试制产品检验

第三十条  企业按所申报糕点加工用预拌粉的品种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对于既生产大包装糕点加工用预拌粉又生产小包装装糕点加工用预拌粉的,应优先检验小包装产品。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糕点加工用预拌粉相关标准、检验项目、标签标识以及生产许可审查要求参见附件(资料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由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自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糕点加工用预拌粉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2.糕点加工用预拌粉规定的检测项目与方法

3.糕点加工用预拌粉标签标识相关要求


   

 

附件1

糕点加工用预拌粉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2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3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4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5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

6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7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8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9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10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本表为糕点加工用预拌粉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仅供参考。

 


   

附件2

 

糕点加工用预拌粉规定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检验方法

1

感官

相应标准

相应标准

相应标准

2

水分

相应标准

相应标准

GB5009.3

3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5009.15

4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5009.12

5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5009.123

6

总砷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5009.11

7

总汞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5009.17

8

苯并[a]芘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5009.27

9

黄曲霉毒素B1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5009.22

10

食品添加剂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

11

净含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JJF 1070

感官、水分和净含量为出厂检验项目

本表参照糕点预拌粉相关产品标准,仅供参考。

 


   

附件3

糕点加工用预拌粉标签标识相关要求

 

糕点加工用预拌粉的标签(含命名)中不得有明示或暗示具有防止疾病作用;有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图形;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禁止标注内容的,不予行政许可。

糕点加工用预拌粉名称应真实、科学,并符合GB7718及 GB 28050的规定。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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