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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关于“校园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26 17:50 [ ] 浏览次数:

为纵深推进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参与“校园餐”监督,切实发挥举报奖励制度在推进校园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共治作用,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现就盐城市“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校园餐”经营主体,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的食材供应商等。

二、举报奖励范围

对于举报下列“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予以奖励。

(一)“校园餐”经营主体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校园餐”经营主体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未按要求贮存、运输有温度要求的食品原料和食品;

(四)“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五)“校园餐”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所使用的容器、工具、设备、餐饮具和食品原材料未按规定清洗、消毒、保洁,不符合安全、无害要求的;

(六)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餐”重大违法行为。

三、举报途径

举报人如发现“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重大违法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或12345,以及登录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举报。举报奖励的等级评定、实施等最终解释权由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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