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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05 17:55 [ ] 浏览次数: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14号公告和《关于做好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市监特设函〔2023〕178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强化电梯安全监管,平稳有序做好全市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行检测条件

电梯自行检测是使用单位为保证本单位所使用管理电梯的使用安全自行开展的,或者委托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开展的检测活动,使用单位也可以委托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实施自行检测。

具备自行检测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只能检测本单位使用管理的电梯;受使用单位委托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维护保养单位只能检测其承担维护保养的电梯,且应当设置独立部门开展检测;受使用单位委托实施电梯自行检测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并且核准项目中包括电梯检测,或者电梯定期检验(仅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所述的甲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自行检测周期以最近一次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在《新版检规》规定的应当实施定期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无法确定安装监督检验时间的,原则上以电梯制造(出厂)时间为基准。

二、自行检测实施时间

2024年4月2日起,全面贯彻落实《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除2023年7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的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外,其它电梯均应严格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执行。

三、自行检测单位要求

(一)人员要求

按照《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2-2022)及《检测规则》规定,在本市开展自行检测的单位需要配备至少2名电梯检验员,检验员应当常驻盐城。

检验员应当是已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执业单位为本单位,并与本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由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全职人员。

(二)信息化管理要求

各自行检测单位(含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或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本市开展首次自行检测前,应将基础信息书面告知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受理核实后,由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通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智慧服务平台账号、激活平台自行检测模块,并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实施自行检测信息化管理:

1.使用全省电梯自行检测模块及其软件记录自行检测过程并出具报告;

2.使用自行检测单位自有或第三方平台开展自行检测并出具报告的,应按照检测规则在出具报告后24小时内将检测数据传输至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智慧服务平台。

(三)自行检测实施要求

电梯检测单位现场检测时应当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及以上资格的检测人员进行,检测人员每月人均检测电梯数量不超过80台。

为保障检测工作质量,检测人员应当对《检测规则》中A1.2.3.9、A1.2.4.3、A1.2.7.7、A1.3.4、A1.3.5、A1.3.6、A1.3.12、A2.2.2.3、A2.2.2.7、A2.3.2、A2.3.3等关键项目的检测过程进行录像,录像视频应当清晰可见,不得篡改,至少包括检测人员身份、电梯唯一性标识、紧急报警装置测试、制动器检查、门锁啮合尺寸测量、驱动主机启动、运行和制停、缓冲器被压缩前、压缩时、轿厢(或对重)离开缓冲器,扶梯出入口、检修盖板与楼层板状况及电器安全装置验证、扶手带及梯级空载运行速度检测、两个方向空载制停距离等信息。保存期限(以检测报告批准日期为基准)不少于两年。电梯检测单位在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报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公场所要求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独立的检测仪器设备存放室和电梯档案保管室。经营场地面积、检测人员数量及仪器设备台数应当与本单位开展自行检测电梯的数量相适应。

(五)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必须配备与《检测规则》要求相适应的电梯检测仪器设备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基本配置为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试仪器、钢丝绳探伤仪器、限速器测试仪器各1台以及其他相应数量的满足电梯检测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仪器设备。

四、自行检测单位书面告知

各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应在本市开展首次自行检测前1个月,书面告知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书面告知所需材料

1. 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 电梯(首次)自行检测告知书(附件1);

4. 在盐城市从事电梯自行检测人员明细表(附件2);

5.在盐城市从事电梯自行检测人员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 在盐城市从事电梯自行检测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 在盐城市设置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或产权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 在盐城市检测业务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自行检测告知受理

    自行检测告知受理地址:盐城市亭湖区解放南路138号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23室,联系人:邢彪,0515-89029521,自行检测告知受理日期:2024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25日。

五、使用标志发放

在实施自行检测的年份,自行检测单位或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后,由使用单位将《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送到最近一次实施电梯检验的机构,由最近一次实施电梯检验的机构依据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确定下次检验或检测日期,制作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使用单位张贴至电梯轿厢(或者扶梯、人行道出入口)等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对辖区内电梯使用、维保单位组织进行《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专业解读,扩大政策知晓率,引导电梯使用单位按照最新要求申报检验检测,落实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细化措施,统筹推进,确保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大对电梯使用、检测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证件挂靠、无证人员检测、人员资源条件不能持续满足、漏检、拒检、检测走过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严肃查处使用单位不履行自行检测义务、不执行自行检测整改要求、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电梯等行为。电梯检测单位在本市首次完成100台电梯自行检测工作时,应当向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工作情况,由市局组织对其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检查。

(三)压实主体责任。自检单位要确保人员资源条件持续满足,常驻检测人员在岗、质量保证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依据《检测规则》制定包括检验检测程序、内容、要求、方法以及记录格式、填写要求的检测作业指导书,建立完备的检测工作质量检查和考核制度。在电梯检测过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要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报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四)规范市场秩序。各电梯自行检测单位要提高服务意识,严格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促进行业自律自治,严守电梯检测安全底线。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律自治服务和资源优势,实施行业诚信自治管理,通过诚信声明、信用评分、监督抽查、定期公告等方式,避免行业恶性竞争,维护行业公信力,促进检测市场规范、检测质量提升。

 

附件: 1. 电梯(首次)自行检测告知书

           2. 在盐从事电梯自行检测人员明细表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附件1

电梯(首次)自行检测告知书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办公地址


单位类型

□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检测机构□检验机构

营业执照登记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


成立日期


负责人


手机/办公电话


检验师数


全职检验师数


检验员数


全职检验员数


核准证信息(仅检测、检验机构填写)

证号


批准机构


核准项目代码


有效期


告知信息

本公司按照《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规定,已配备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已建立和实施检测工作质量检查和考核制度,将在      (市)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工作,并对检测过程、结果、安全、质量等负责。同时承诺,为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将按月人均检测量不超过80台配备检测人员,如因上述人员、仪器设备或相关制度落实缺失,无法满足《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要求,或者连续12个月未在      (市)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工作,将自愿注销相关检测信息化平台账号。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公章)

注:告知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核准证(如有)、检测人员明细表和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等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2

在盐城从事电梯自行检测人员明细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持证

项目

级别

证件

有效期

注册有效起始日期

备注

















































注:本表应随附列明的全职检测人员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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