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以及《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药监规〔2024〕6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制定如下指南:
一、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和许可证变更、重新审查发证、注销、补发等事项,按照《办法》《公告》《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取消筹建事项。
二、各县(市)、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范围内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药品零售单体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由市局调整为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范围内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药品零售单体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不变。
三、原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调整为“企业名称(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调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调整为“经营地址”,“企业负责人”调整为“主要负责人”。
四、药品经营企业的许可证编号规则为:“苏+两位分类代码+四位地区代码+五位顺序号”。
两位分类代码为大写英文字母,第一位C表示零售连锁门店,D表示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第二位A表示法人企业,B表示非法人企业。
四位地区代码对应企业所在设区市代码,前三位为我市四位电话区号“0515”去掉第一位“0”后保留的三位数,即“515”,第四位为所在地区的调整码。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调整码按照所在县区从a开始依次按英文字母顺序编制,具体为:东台市a、建湖县b、射阳县c、阜宁县d、滨海县e、响水县f、大丰区g、盐都区h、亭湖区i、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j、盐南高新区k。
五位顺序号在确定分类代码、地区代码后,分别从00001开始编制。
五、药品零售企业统一核减“中药材、生化药品、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经营范围,原许可证中的“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调整表述为“化学药”,“精神药品”调整表述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生物制品”调整表述为“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其他生物制品”。调整后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为“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第二类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及其他生物制品”等。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在经营范围后标注“(以上含冷藏药品)”“(以上含冷冻药品)”“(以上含冷藏、冷冻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仅经营独立包装单味中药饮片的,经营范围单独标注为“中药饮片(仅限独立包装单味中药饮片)”。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罂粟壳中药饮片、毒性中药饮片的,应当在“中药饮片”经营范围中予以单独标注,如“中药饮片(含罂粟壳)”、“中药饮片(含毒性中药饮片)”、“中药饮片(含罂粟壳、含毒性中药饮片)”。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经营范围。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应当具备《公告》第二条要求的各项条件。
六、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核定经营类别,并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经营类别分为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七、在许可证经营方式中,按照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药品零售单体药店的经营类型分别注明“零售(连锁门店)”、“零售(单体)”。
八、药品零售企业应于2025年10月1日前领取新版许可证,也可以与变更、重新审查发证、补发等事项合并办理。换发新版许可证过程中,各发证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九、本指南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各发证机关联系方式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
附件
各发证机关联系方式
发证机关名称 | 联系电话 |
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515-68000271 |
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0515-86153361 |
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0515-82890569 |
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0515-87612315 |
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0515-68982220 |
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0515-86787019 |
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0515-83520605 |
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0515-88585207、88865166 |
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0515-88219986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受市局委托) | 0515-68806265 |
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受市局委托) | 0515-699359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