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9日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止食品浪费,统筹保障粮食和食品安全,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和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反食品浪费以及相关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反食品浪费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推进、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组织对食品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统计、分析、评估,加强监督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工作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行业标准、服务规范;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制度规范,鼓励和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制止餐饮浪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依法查处食品浪费违法行为。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过程中的节粮减损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做好反食品浪费工作。
第五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按照规定标准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六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提供规范性服务,防止食品浪费。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餐饮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反食品浪费标识,明示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不得以提供套餐服务的方式推销过量宴席;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半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或者优惠;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提供自助餐服务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建立备餐评估和供餐巡查制度,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多次取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或者自有外卖信息系统提供服务的,应当在餐品浏览页面标注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主动提示引导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
第七条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加强精细化管理和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
单位食堂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动态管理,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在醒目位置设置反食品浪费标识,实行自助或者按计量收费的取餐方式,引导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对有浪费行为的,及时予以提醒、纠正;开展用餐满意度调查,优化供餐服务。
机关食堂应当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指南》,健全反食品浪费管理制度,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防止食品浪费。
第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管理,对学生用餐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选择校外供餐单位的,应当建立引入和退出机制,择优选择。
学校食堂或者校外供餐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卫生、符合营养需要和口味需求的食品,建立供用餐沟通机制和预订餐服务机制,制定品种多样、数量适宜、成本合理、结构科学、营养均衡的食谱并提前公布。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反食品浪费和文明用餐宣传。旅行社以及导游应当根据旅游者用餐人数、饮食习惯等,科学合理安排团队用餐,提醒适量点餐、取餐。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生产质量管理,改进储存、运输、加工条件,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鼓励在农产品产地开展就地就近加工,降低过程损耗。
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预包装食品实行效期管理,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鼓励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优惠销售。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加强采购、储存、生产、配送的标准化、精细化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降低食材损耗。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向公益慈善组织、福利救助机构等捐赠保质期内可安全食用的食品。受捐赠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接收、分发食品。
第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反食品浪费纳入节约型机关建设内容和行为准则、自律规范,教育引导单位员工和组织成员自觉抵制食品浪费行为,支持开展反食品浪费的志愿服务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开展面向职工、青少年、妇女、家庭等的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倡导文明节俭操办婚丧事宜,遏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行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饮食文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可以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予以约定。
第十二条 个人外出就餐时应当按需合理点餐、取餐,践行“光盘行动”。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按照日常生活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减少食品、食材浪费。
婚丧嫁娶、亲友聚会、商务活动等需要集体用餐的,组织者应当合理选择用餐形式、用餐标准、餐品种类和数量。倡导移风易俗、理性消费,抵制铺张浪费、盲目攀比等陋习。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反食品浪费教育和管理。
学校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养成勤俭节约、珍惜粮食的习惯。
第十四条 食品、餐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引导会员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对消费者加强饮食消费教育,引导形成自觉抵制浪费的消费习惯;可以对造成食品浪费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指导教育。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反食品浪费纳入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内容,组织开展淮剧、小品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反食品浪费公益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引导公众树立正确饮食消费观念,对食品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审核,不得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和监督管理,及时制止浪费食品的不良信息传播,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网络环境。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食品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等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制度,促进厨余垃圾源头减量。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有食品浪费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相关部门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