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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30 16:34 [ ] 浏览次数:

蒋守亚(身份证号码:320928XXXXXXXX3415,原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二胖憨憨食品商行经营者):

你在销售普通预包装食品时宣传保健食品功效的违法行为,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作出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多次拨打电话,并至你原经营地址,均未能与你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邮寄《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市监处罚(2025)G00047号)送达至你身份证登记住址和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二胖憨憨食品商行登记地址,邮件因查无此人被退回。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处罚决定书 盐市监处罚(2025)G00047号.pdf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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