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营造安全、规范的网络餐饮服务环境,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如下提示:
1.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的类别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2.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的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3.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4.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督促送餐人员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
5.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二)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三)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四)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五)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6.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予以封口;未封口或者封签损坏的,配送人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
7.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8.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的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为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技术支持。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标注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食用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