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和要求,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分级分类,开展差异化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应许可,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
第四条 电梯维保单位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量化考评、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全市电梯维保单位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从事电梯维保业务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分级分类指标信息的搜集、统计、通报等工作。
第六条 鼓励与电梯安全相关的行业部门、行业协会、团体组织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电梯维保单位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七条 分级分类指标体系主要内容包括电梯维保单位资源条件、维保质量、应急救援以及加分项等。
第八条 分级分类实施计分制,每个电梯维保单位每年基准分值为100分,减去计分周期内的累计扣分值得出年度最终分值,另有加分项4个(最多加20分)。计算公式为:年度最终分值=100分-累计扣分值+累计加分值。最终分值最高不超过100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对全市电梯维保单位分级分类结果开展年度综合汇总,覆盖《盐城市电梯维保单位分级分类监管指标体系》项目,进行量化计分,并将结果告知电梯维保单位。
第九条 分级分类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条 根据年度最终分值将电梯维保单位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级。最终分值≥90分的为A级单位(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不得评为A级);80分≤最终分值<90分的为B级单位;60分≤最终分值<80分的为C级单位;最终分值<60分的为D级单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维保单位分级分类结果为D级:
1.发生电梯安全事故被认定应承担主要责任,或事故发生后迟报、谎报、瞒报,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2.生产许可证过期、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或者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3.因维护保养原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电梯仍在继续使用的:(1)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2)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3)自动扶梯/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4)自动扶梯/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400mm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
4.在电梯维保单位资源条件合规性清查工作中,连续2个季度未报送信息或报送的信息审核未通过的;
5.存在挂靠维保、非法转包分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等行为的;
6.年度内因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被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7.应急救援抵达时间在城区内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超过1小时,或导致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8.拒不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
9.当年维保质量抽查得分低于60分的;
10.在分级分类过程中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的;
11.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每年2月底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全市电梯维保单位上年度分级分类工作,将结果向社会公布,鼓励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使用单位选聘等方面将分级分类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电梯维保单位对分级分类计分有异议的,应自接到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经核实确需调整的,重新予以计分、调整定级。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对A级电梯维保单位,常规监督检查比例定为10%,鼓励电梯使用单位优先选聘。许可证到期换证时,符合条件的可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方式换证。
对B级电梯维保单位,实施针对性监督管理与服务,加强指导帮扶,常规监督检查比例定为25%。许可证到期换证时,符合条件的可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方式换证。
对C级电梯维保单位,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常规监督检查比例定为50%,额外增加不少于1次的专项监督检查。限期完成计分周期内存在问题的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连续两年为C级的电梯维保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建议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申请。
对D级电梯维保单位,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当年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常规监督检查比例定为100%,额外增加不少于2次的专项监督检查。限期完成计分周期内存在问题的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暂停受理新增的安装、修理等相关业务,直至整改复查合格。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建议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申请。检验检测单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时,对其维保电梯的使用单位进行预警提示。
第十五条 电梯维保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电梯维保单位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不得向电梯维保单位收取费用,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电梯有关法律、法规等变化情况,以及盐城市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盐城市电梯维保单位分级分类监管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