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违法失信信息。
二、信用修复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条件。
最短公示期届满,且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违法失信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按照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和修复条件。不同种类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和修复条件,可对照下表实施。其中,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领域的判定,按照处罚决定书中依据的法律来确定。重点工业产品的范围,以总局发布的《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为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与内容 | 行政处罚信息分类及公示期与修复期 | ||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领域 | 一般领域 | ||
1 | 仅警告 | 不予公示 | |
2 | 仅通报批评 | 违法失信信息类别:轻微类别 公示期:3个月。期满自动停止公示,无需申请信用修复。 | |
3 | 仅较低数额罚款: 按照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对经营主体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含本数)。 | ||
4 | 非较低数额罚款:罚款数额虽在五万元/五千元以下,但裁量阶次不是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万元/五千元。 | 违法失信信息类别:严重类别 公示期:3年。期满自动停止公示。 修复期(最短公示期):公示期满1年,可申请信用修复。 | 违法失信信息类别:一般类别 公示期:1年。期满自动停止公示。 修复期(最短公示期):公示期满3个月,可申请信用修复。 |
5 | 含没收违法所得; 含没收非法财物。 | ||
6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限制从业。 | 违法失信信息类别:严重类别 公示期:3年且行政处罚限制期限届满的,期满自动停止公示。 修复期(最短公示期):公示期满1年且行政处罚限制期限届满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 |
7 |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 | 违法失信信息类别:严重类别 公示期:3年。期满自动停止公示,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 |
注:同一违法失信信息涉及多种行政处罚的,其公示期以所涉期限中最长的为准。如严重类别违法失信信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限制期限超过三年的,公示期以实际限制期限为准。 | |||
(二)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信用修复的条件。
1.因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补报、公示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
2.因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3.因未依法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4.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完成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5.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已改正该违法行为。
(三)申请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的条件。
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公示期满三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提前移出。
(四)申请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信用修复的条件。
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随同由其产生、与之关联的行政处罚或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的信用修复一并申请、同步修复。
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的公示期与关联的违法失信信息相一致。同一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涉及多种行政处罚,以及同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其公示期以所涉期限中最长的为准。
三、信用修复的办理途径和所需材料
(一)办理途径。
1.线上办理。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信用信息修复”模块办理,可线上下载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等。
2.线下办理。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到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异常名录修复到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到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修复到与之关联的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相对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二)所需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可线上下载,样式见附件1);
2.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
3.守信承诺书(可线上下载,样式见附件2);
4.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实施整改等相关材料。
四、信用修复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其中,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移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核查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五、信用修复的注意事项
(一)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信用修复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当事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不予信用修复。已经准予的,应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至信用修复前的状态,公示期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并不得提前停止公示。前款规定的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或者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停止公示,当事人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三)在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临时信用修复申请。执行完毕后,企业可以持人民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裁定书,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四)当事人依法注销后,由其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将当事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本指南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制定(见附件3)。指南未能涵盖的内容、信用修复具体业务事项,可咨询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