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盐城市公平竞争政策专家库的管理,增强我市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工作的智力支持及人才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选聘、变更、解除专家库成员,通过专家库开展竞争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反不正当竞争等研究、咨询、论证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由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管理,全面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及日常具体事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严谨,勤勉尽责。
(三)具有法学、经济学等相关专业背景,在竞争政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等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或者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出版过竞争政策、公平竞争审查以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专著、论文的,或者有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经验的优先。
(五)对从事公平竞争政策实施专家工作具有较高兴趣,能够积极参加聘任后的相关工作,遵守相关工作纪律。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入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盐城市公平竞争审查专家报名表》,并向工作单位报备。如有单位推荐的,在报名表上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向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报名表、相关职称、执业证书、荣誉称号、出版刊物等证明材料。
(三)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建议聘任人选,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受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委托,开展下列工作:
(一)提供重要事项咨询。为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工作提供咨询,参与研究和起草竞争政策等重要政策,对公平竞争审查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重大案件进行论证。对重大疑难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性质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论证分析,参与典型案例研讨,提供专家意见。
(三)开展重点课题研究。跟踪国内外相关领域前沿理论,开展推进竞争政策、公平竞争审查以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重点课题研究,通过专题研究、联合调研等方式,形成研究成果。
(四)参与第三方评估。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供辅助支持,对制度实施情况以及政策措施审查和清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估,提供第三方意见。开展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分析相关政策对公平竞争的影响。
(五)协助宣传培训。为我市开展宣传培训工作提供辅导、授课等支持。
(六)完成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提出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意见。
(二)对委托事项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就参与委托的工作事项,独立发表专家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影响。
(四)参加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座谈会、听证会及其他会议,进行现场调研等。优先获得相关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资料用于学术研究。
(五)根据委托开展课题研究、论证咨询、培训辅导等工作时,按照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获取相应报酬。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库管理制度。
(二)应邀积极参加与公平竞争审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相关的各项活动,按照要求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公正、客观提出专家意见。
(三)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泄露在履职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案件信息、相关政府文件资料(已公开的除外)等任何信息。未经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许可,不保管、使用获取的前述信息,亦不交于第三人保管或使用。
(四)不接受涉及盐城市市场监管部门所办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相对人委托开展业务。受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委托开展相关工作时,与案件当事人有近亲属、利害关系或影响公正处理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在任何场合下,不得以专家库成员身份承揽或向他人介绍、承揽反不正当竞争相关业务案件;不得以专家库成员名义或者利用专家库成员影响,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公开发表观点、意见、评论。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聘期3年,期满后经过选聘程序可以续聘。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库成员;
(三)违反本办法专家库成员义务要求;
(四)有违法、违纪等其他不适合担任专家库成员情形。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三)、(四)、(五)项规定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解聘外,还将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并抄送所在单位(律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