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优化营商环境,是提振社会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重要抓手,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2025年,国内外形势风云激荡、复杂多变,对经营主体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剧烈的冲击。从国际形势来看,由美国发起的关税战严重破坏了经济全球化进程,致使出口导向性行业遭受重创;从国内形势来看,当前我国正处于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结构调整的“阵痛期”,经营主体面临的挑战日益严峻。对此,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要坚决树牢“监管为民”理念,用好市场监管“工具箱”,激活改革创新“动力源”,着重在锚定“极简、减负、赋能、最优”目标上下实招,为全市经营主体营造宽松有序、健康规范的发展环境。本期推出的是市局探索开展的经营主体成本“瘦身”行动有关做法,供各地学习借鉴、共同提高。
——开展经营主体成本“瘦身”行动
着力打造亲商、安商的一流营商环境
近年来,盐城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聚焦本地企业所需所盼,探索开展经营主体成本“瘦身”行动,全面减轻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运行成本、融资成本、非经营性成本,切实让企业轻装上阵、健康成长。去年我局承担的营商环境“市场准入和退出”“市场监管效能”两项省考指标获得满分,列全省第一。在长三角地区优化营商环境主题立功竞赛中荣获二等奖,连续两年获得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优秀单位。
一、突出“极简”,开展一次流程再造活动。针对审批流程限制过多、办理环节比较复杂等企业呼声较高的问题,我局部署开展“局长陪办优流程、纪监参与排风险”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系统梳理开餐饮店“一件事”、开药店“一件事”等11个重点事项,组织局领导班子成员到政务服务窗口,通过“亲身体验+现场经办”方式,深挖日常办事的堵点、痛点、难点,推动政策完善、流程优化、服务到位。今年5月7日,我局二级调研员王兆胜以办事群众和工作人员“双重身份”,走进基层一线窗口感受业务办理流程,针对“滨海至尚科技公司法人变更需要确认外资股东签字真实性,办理流程较为繁琐”案例,坚持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指导全面深化外资企业“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实现外资企业开办最快0.5个工作日完成、信息变更最快1个小时完成,得到了企业的一致认可和好评。
二、突出“减负”,办好一桩惠企助企实事。围绕企业水电费收费不规范、检验检测费用负担重等突出问题,我局落实落细助企纾困一揽子政策,先后减免企业委托检定的燃油加油机、有害气体分析仪等25类一般强检计量器具和压力容器等相关费用共1862.8万元,组织开展水电气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检查57次,责令相关水电公司清退违规收费2726.64万元,极大减轻了企业日常运行负担。去年5月20日,我局在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中,发现射阳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规收费现象,经进一步核查,该公司违反相关政策要求,以“生产类用水”的收费标准,向射阳县仁爱耳鼻喉医院等15家单位违规收取水费达36350.4元。对此,我局第一时间立案调查,责令该公司在规定时限之内将违规收取的费用退还给上述企业,赢得了企业真心赞誉。
三、突出“赋能”,搭建一个银企对接平台。为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燃眉之急,我局先后与中国银行、南京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合作,构建“政府部门+专业机构+保险公司”的金融评估体系,实行“风险分担+政府补偿”的融资模式,积极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苏质贷”“苏质融”等系列增值服务,帮助企业获取贷款131.6 亿元,为全市经营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加快转型升级提供更大支持。其中加快释放知识产权保险的“乘数效应”有关做法,获评“江苏省首批知识产权服务典型案例”。去年4月26日,我局举办“普惠金融知惠行”银企对接转场活动,邀请中国银行盐城分行、盐都区金融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和40余名企业代表出席。活动期间,市知识产权局朱风雷副局长向企业详细介绍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色金融产品,现场组织银企对接,顺利促成9家企业与银行达成质押融资意向共计8000万元。
四、突出“最优”,创新一套柔性监管机制。我市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工作获国务院激励通报。为持续整治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和执法方式简单僵化等问题,我局全面推行监管事项全覆盖、信用结果全运用、监管方式全融合、问题处置全闭环“四全”工作机制,将“综合查一次”行业由最初的10个扩展至33个,同时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6个方面25 项轻微违法行为加大减轻处罚力度,为广大经营主体营造了宽松的发展环境。2024年以来,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参与率、监管事项覆盖率、信用结果运用率、违法问题处置率均达100%,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办理免罚轻罚案件1975件,依法减轻、免除处罚1.21亿元。去年11月12日,射阳县合德镇某油坊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大豆油,射阳县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发现,该不合格产品涉案金额较少、尚未流向市场,且当事人身体残疾、经济困难,最终酌情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帮助当事人限期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