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要求,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2023年17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第三方评估,是指利害关系方以外的组织机构,受委托方委托,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或者对公平竞争审查其他有关工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供政策制定机关决策参考的活动。
第三条 第三方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专业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是指与政策制定机关及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且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咨询研究机构,包括政府决策咨询及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组织等。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参考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组织机构健全、 内部管理规范;
(二)在法学、经济学、公共政策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研究经验,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等保障,具备评估所需的理论研究、数据收集分析和决策咨询能力;
(三)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经费来源上独立于评估涉及的政策制定机关;
(四)与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
(五)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六)具体评估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本级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公平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评估评价、会商研究重大疑难问题等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会审、会商研究重大疑难问题时,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二)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如违反标准,分析对市场竞争的具体影响,并提出调整建议;
(三)是否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如不符合,提出调整建议。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评估时,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包括印发方案、建立机制、督查指导、宣传培训等;
(二)增量政策措施审查情况,包括审查范围是否全面,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
(三)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情况,包括清理任务是否完成、清理范围是否全面、清理结果是否准确等;
(四)制度实施成效,包括经审查调整政策措施的情况、经清理废止调整政策措施的情况,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在预防和纠正行政性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等;
(五)总结分析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本地区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过程中面临的难点,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六)政策制定机关、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对制度实施情况的相关评价和意见建议等;
(七)其他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以下阶段和环节,均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
(三)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
(四)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前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
(五)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六)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其他阶段和环节。
第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拟适用例外规定的;
(二)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 审查标准的。
第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二)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如违反标准,分析对市场竞争的具体影响,并提出调整建议;
(三)是否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符合的,是否有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案;不符合的,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产生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二)政策措施出台后的客观情况变化,如法律法规政策或者市场状况变化等,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
(三)对评估发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 政策制定机关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时引入笫三方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此前做出的适用例外规定结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
(二)政策措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产生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三)目前是否出现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案;
(四)政策措施出台后的客观情况变化,如法律法规政策或者市场状况变化等,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
(五)对评估发现不符合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政策制定机关开展第三方评估的程序方法、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及纪律要求,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盐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