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平竞争审查约谈是指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政策制定机关行政负责人进行谈话,听取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指出其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工作建议,督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制度。
前款所指政策制定机关,包括在起草、制定、实施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过程中,负有公平竞争审查义务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市联席会议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委办局及其他市级有关单位的约谈,也可以提级约谈;
(二)各县(市、区)联席会议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级各委办局及其他县区级有关单位的约谈;市、县(市、区)联席会议授权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分别负责对市、县区委办局直属单位的约谈。
第四条 有关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席会议按照规定职权分工启动约谈程序,组织开展约谈:
(一)被督查、检查、监测发现以及被举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经提醒告诫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及时纠正的;
(二)同一单位连续两个季度被督查、检查、监测发现问题的;
(三)其他因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认为需要约谈的事项提出建议,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后实施。
约谈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组织,也可以委托副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组成不少于3人的约谈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可根据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学者参加。
被约谈单位行政负责人是被约谈人,应当接受约谈。
第六条 约谈人员与被约谈单位、被约谈人、约谈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准备。由组织实施约谈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约谈书面通知,通知书中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约谈实施。约谈由召集人或者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被约谈人按照约谈事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进行问询,被约谈人应予以答复;约谈小组提出整改要求,被约谈人要作出落实整改要求承诺。
(三)约谈结果。约谈应当做好约谈内容的记录,形成约谈书面会议纪要,印送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根据约谈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并于约谈后15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组织实施约谈的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八条 组织实施约谈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约谈纪要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被约谈单位应及时向组织实施约谈的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报告情况,经批准后,可委托相关负责人参加约谈。
第十条 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追究,但组织实施约谈的联席会议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被约谈人同时需要承担过错责任、党纪政纪责任或者法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