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政策措施文件中对经营者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某单位2021年出台《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计划的通知》,规定“按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积极协调解决,同时做好跟踪,服务企业立足北京长期稳定发展,监督经营主体5年内不迁出北京”,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关于不得对企业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的规定。某单位2021年出台《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工智能算力布局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规定“本市公共算力中心应符合多元化建设和运营要求,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监管。准入条件包括......优先国产、......经济贡献等方面”,优先国产和有经济贡献的企业准入,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关于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该文件同时规定“加大政策支持......公共算力中心建设原则上采用PPP模式,由各区按照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建设或参建单位应为在京落地的行业骨干企事业单位”,限制特定企业参与公共算力中心建设,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关于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某单位2021年联合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根据实施指南优先从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项目库中遴选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项目信息入库”,优先遴选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参与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关于不得在没有相关依据的情况下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的规定。
二、在政策措施文件中支持特定的制造业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某单位会同3部门2021年出台《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北京市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信用良好、产业链成熟的制造业龙头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为特定的制造业企业提供优惠政策,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关于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获取方面,不得在没有相关依据的情况下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规定。
三、在政策措施文件中将某公司作为区级项目管理公司,限定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某区2021年出台《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2021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发挥专业公司的力量,将某公司作为区级项目管理公司,由其对美丽乡村建设进行全过程管理,所需项目管理费由区财政局评审确定”,限定使用某公司提供的服务,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关于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
四、在政策措施文件中设置企业红黑名单制度,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某区政府2021年出台《关于某区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意见》,规定“建立经营性机构红黑名单制度。根据经营性机构等级评定、诚信状况、社会影响等,建立红黑名单制度,每年定期公布。对于列入红名单的经营性机构,在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社会保险办理、劳动关系处理、就业政策扶持、人事人才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红黑名单上的经营性机构予以区别对待,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项关于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
五、在政策措施文件中规定由区属公司负责绿化造林任务,限定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规定企业按年度区级贡献增量部分给予奖励,将财政支出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并且规定迁出或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应退回对其支持的全部资金,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
某区2021年出台《关于印发<某区拆除腾退地块复绿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规划性质为城镇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战略留白用地、有条件建设区,且近年内无实施计划的拆除腾退地块,原则上纳入“战略留白”临时绿化建设任务,由区园林绿化局组织属地镇(街道)或区属公司进行临时绿化造林”,限定使用区属公司提供的服务,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关于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某区2021年出台《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北京)自贸试验区科技创新片区某组团支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支持推广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对于区内尚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通过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委托生产的,按照该企业年度区级贡献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其中对区级贡献增量部分的规定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关于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规定;同时该文件规定“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承诺自获得支持起未来8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若违反相关承诺,企业应退回本办法对其支持的全部资金”,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
六、在政策措施文件中规定企业获得资金支持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区域综合贡献的相关限度,将财政支出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同时规定五年内迁出的企业应退还全部支持资金,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
某区2021年出台《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某区支持企业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多项资金支持的,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区域综合贡献的60%。本办法中明确为“奖励”的支持资金可单独兑现,不计入年度支持总额。”其中关于“区域综合贡献”的规定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关于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规定;同时该文件规定“享受支持资金的企业,自最后一次兑现之日起,如五年内迁出我区,应退还在我区所享受的全部支持资金”,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